企业销售产品时,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三包服务”,也有双方合同约定或销售方主动承诺提供的服务条款。

( 一 ) 三包服务的财税处理

三包服务通常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商品)的都需要遵守。

企业提供三包服务,在规定的范围内虽然是免费的,但是并不是无偿的,因此,销售产品提供“三包”服务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在实际发生“三包”费用支出,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在实际发生的年度也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1.会计处理

(1)销售产品时,根据历史数据和销售额(量)等合理预计“三包”

服务费,按照配比原则计入当期损益。

借:销售费用——三包费用

贷:预计负债——三包费用

(2)实际发生时:

借:预计负债——三包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工资/银行存款等

(说明:三包费用中需要的修理备品备件等,在采购时计入“原材料”等科目,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2.企业所得税处理

“三包”费用只是预提而没有实际发生的,不得税前扣除:“三包”费用实际发生时,虽然没有计入损益科目,但是可以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需要注意“三包”费用在不同年度的预提与实际支出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油缴时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十三)跨期扣除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3.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个人购买享受“三包服务”是法定权利,依照财税[2011]50号规定,不征税个人所得税。

( 二 ) 合同约定或销售方主动提供的免费服务

实务中,销售空调等电器的,免费送货上门并免费负责安装;电商业务中,经常有“免费包邮”。

这类所谓的“免费”服务,并不是无偿的,都是以购买产品为前提,因此,无论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不需要视同销售。个人消费者,接受这类服务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销售方在实际提供或承担这类“免费服务”时,应作为销售成本或销售费用处理,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时,对于执行新收入的,需要将合同约定或企业承诺的服务确认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单独确认收入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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