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带路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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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金的处理
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采用直线法或者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
如果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则出租人应采用该方法。
在实务中,一般企业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租赁收入的核算科目,通常使用“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说明: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科目换为“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如果不动产出租业务适用简易计税等,一般纳税人科目换为“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收入。出和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3.初始直接费用
新租赁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相同的确认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在实务中,对于上述规定的“资本化”,通常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不资本化至租赁标的物的成本。比如,出租人用于出租的房屋、汽车等,出租前已经在“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中核算,已经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确认了资产成本,而后期发生的经营租赁初始费用并不满足相关准则后续计量需要资本化更改资产的成本。
(1) 支付经营租赁的初始直接费用
借:长期待摊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在租赁期间分摊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长期待摊费用
4.折旧(摊销)和减值
(1)折旧与摊销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根据该资产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①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经营出租,会计上应在“投资性房地产“中核算。
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分为;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计提折旧或摊销,将折旧额或摊销额计入当期的“其他业务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借贷方向相反的会计分录)
②对租赁物依然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的,需要继续按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③对租赁物在“低值易耗品”或“包装物”核算的,需要按照分次摊销或五五摊销,摊销额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低值易耗品——在用/包装物——在用等
(2) 减值
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经营租赁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需要进行减值。
5.可变租赁付款额
出租人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如果是与指数或比率挂钩的,应在租赁期开始日计入租赁收款额;除此之外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6.经营租赁的变更
新租赁准则规定,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自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