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销旅游费是否属于员工的工资所得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2年9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针对旅游费的问题进行答疑,纳税服务司明确表示,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因此,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无论是集体一起出游,还是个人在指定旅游公司的安排下分别出游(由公司统一结算),实质上都属于员工因为在公司任职而取得的一项非货币所得,应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旅游费是否属于福利费

无论是《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在会计政策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所列举的福利费均不包含旅游费。

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在列举的福利费中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即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也属于福利费。但是,实务中各地税务局基本上按照总局答疑的口径: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项目包括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并未包括旅游服务。

文件同时规定,旅游服务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应从以下方面把握:如果这项旅游服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支付的旅游费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是,如果支付的旅游费用于生产经营,比如公务考察时,由旅游公司统一安排交通和住宿,支付给旅游公司的支出属于用于生产经营的,这部分费用支出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即旅游服务支出用于生产经营作为进项税额才能抵扣,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则不能抵扣。

因此,公司只要发生组织员工以游玩、放松为目的的旅游支出,实质上也相当于公司为员工提供了一项非货币性的福利,应按福利费对待。由于各地税务局执行口径不能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且个人所得税也要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与申报,因此,建议企业可以作为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进行处理。

 

带路财税

带路出海

带路集团

财税咨询

带路税务师事务所

企业支付旅游费的税务问题

Related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