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个人消费,按照消费者个人身份的不同,包括三类人:企业职工、企业个人投资者及其关联人、企业的客户等。

对于这三类人,因为身份不同,其个人消费的税前扣除也不一样。

(一)企业给职工的“个人消费”——满足规定的应作为“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以正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其列支范围: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明确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二)个人消费是个人投资者、家人及其相关人——不得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投资者及其关联人的个人消费,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财税[2003]158号规定,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 号)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个人消费是客户——限额扣除

对于企业客 (客人)的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综上,对于企业发生的属于个人消费的情形,企业应依法做出合理区分,依法可以税前扣除的,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果属于不得税前扣除的或限额扣除的,则应按规定做纳税调增。

(四)抬头是个人名称的票据可否税前扣除的

部分个人消费不得税前扣除,但是不能简单地推导出一一抬头是个人名称的票据,不得税前扣除。

现实生活中,有些票据只能是个人名字,比如实名制的火车票、飞机票等,还有我们财务人员参加会计资格考试报名费等,工伤人员的医疗费等。这些都是现实情况,也都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原则,如果仅仅因为是个人名字就不能税前扣除,税务局就有点强人所难了。

因此,对于只能开具个人名称的票据,如果满足税前扣除原则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各地可能有不同规定,但是都是大同小异,可以税前扣除的个人抬头票据包括但不限于:

1.允许税前扣除的医药费票据;

2.飞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因公出差员工的签证费等;

3. 符合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费、职业资格认证费、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费等;

4.员工入职前体检费用,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费用,疫情期间的核酸检测费等;

5.允许税前扣除的外籍个人住房补贴,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合同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发票抬头是员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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