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带路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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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消费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
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方面对于“个人消费”,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 “交际应酬费”与集体福利,在本质上也是个人消费,因此,税法单独或解释归属个人消费,也是同样不得税前扣除。
对于“个人消费”的范围,税法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实务中除明显属于个人消费外,也经常就某项支出是否属于个人消费发生税企争议。 比较明显属于个人消费的,包括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奶粉、尿不湿、化妆品、高档服装、名牌手表等。 但是,对于汽车及其后续费用等,经常就会出现到底属于个人消费还是企业支出的争议。
企业需要依法区分个人消费,然后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要及时做转出。
(二)需要视同销售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因此,企业无偿赠送礼品给客户的,比如中秋节向客户无偿赠送月饼,会计核算也通常计入“业务招待费”(或交际应酬费),也可能是“个人消费”,但是增值税规定“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在视同缴纳增值税情形下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或者企业以自己的服务无偿招待客户的,比如餐饮企业招待客户,其提供的餐饮服务也是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