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带路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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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问题的办法不是在模糊的问题上争论不休,而是要转变思路,换一种方式绕开争执,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案例:双方谈妥商铺税后租金为12万元/年,租赁期限3年,每季度5日前支付租金,当地个人出租商铺在税务局代开发票:增值税5%征收率、其他税费核定征收的综合征收率为12%,那么在合同中所列示的含税租金应按下列方程式计算,假设含税租金为A:
A-A×5%÷1.05-A÷(1+5%)×12%=120,000.00(元);
通过解方程得到:A(合同列示含税租金额)=143,181.82(元);租金应缴纳增值税=143,181.82÷(1+5%)×5%=6,818.18 元 (此次假设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其他税费核定征收额=143,181.82÷(1+5%)×12%=16,363.64元。
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含税租金143181.82元,有关税费23181.82元由出租人自行缴纳但由承租方代扣代缴(实际还是承租人出钱)。这样,出租人缴纳税费后,最后实际得到的租金还是12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显示的含税租金额为143181.82元,承租人取得该发票后即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全额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