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权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1.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自租赁期开始日后起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2.特殊情况:当月计提确有困难的,为便于实务操作,企业也可以选择自租赁期开始的下月计提折旧,但应对同类使用权资产采取相同的折旧政策。

3.计提的折旧金额,应根据使用权资产的用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4.折旧方法:一般采用直线法;其他方式更加合理的,也可采用其他折旧方法。

5.折旧年限:承租人能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取得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折旧;承租人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二)租赁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问题

1. 税务上归类为经营租赁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2.税务上归类为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因此,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可以依法扣除税前折旧。

但是,由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与“使用权资产”原值存在差异,所以二者折旧金额也是会存在差异的,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需要对二者折旧的差异额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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