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带路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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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盟经营收入的财税处理
现在企业加盟经营非常常见,在加盟经营中常常有两种收入:加盟费收入和带有统一标识的使用器具、商品、主要原材料或半成品的配送。
(一)加盟费收入的财税处理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收取加盟费收入,属于销售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等无形资产,税率6%。
(二)统一配送物料的财税处理
给加盟门店统一配送物料,按照销售货物处理,税率根据货物性质可能是9% 或13%等。如果加盟费构成了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需要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入场费的财税处理
营销界有句话“终端为王”。造成部分掌握着终端的企业,利用渠道的优势,向供应商收取各种名目的“入场费”,比如常见的商场超市、餐饮企业、电商平台企业等。
餐饮企业是酒水饮料企业重点销售市场,市场竞争激烈,部分酒水饮料供应企业愿意通过向餐饮企业支付入场费的形式独占某类产品的销售权。
比如某夜市甲大排档生意火爆,A品牌啤酒看中该档口的销售市场,愿意支付10万元的入场费取得该档口一年的独占销售权(即该餐饮企业只能销售A品牌的啤酒)。
另外还有一种操作方式,A品牌啤酒不是一次性支付入场费,而是约定在正常市场价格外,A品牌啤酒给予甲大排档10%的销售返利,前提也是甲大排档只能销售A品牌啤酒。
对于上述两种形式,都可以称为入场费,但是一种是跟销量没有关系,一种是跟销售量直接挂钩的。
(一)跟销量无关的入场费财税处理
跟销量无关的入场费,依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
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秘发[2004]136号)规定,属于购入企业提供一种服务,应按销售服务计缴增值税,税率6%。
会计核算时,可以直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跟销量挂钩的入场费财税处理如果入场费是跟销量挂钩,则是一种返利行为,依照规定在收到时作为返利冲销进项税额 (不管供应商是否开具红字发票)。
借:银行存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三、商标使用费收入的财税处理
企业有将自己注册并拥有的商标,通过授权的方式许可其他企业使用并收取使用费,比如当年的广药集团将“王老吉”凉茶商标许可给加多宝饮料集团使用。
(一)商标使用费收入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因此,企业取得商标使用费收入,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税率6%。
2.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商标使用费收入的会计处理
1.取得收入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摊销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四、技术转让收入可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款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免税范围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2.备案程序
技术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规定有严格的条件。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当然,按照税法规定程序没有去办理审核认定与备查的,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依法计征增值税。
因此,技术服务合同到科技部门不是必须的,但是如果需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则必分按规定备案。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技术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开展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试点期限内将技术转让所得免征额由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
2.税收优惠范围
当然,企业想要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的纳税主体必须是居民企业。而且企业获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必须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当中才可以。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3.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技术转让收入是纯的技术转让收入,不能包括销售配套设备和仪器的非技术性收入。而且也不能包括和技术转让非密不可分的技术服务收入。
当然,这里的前提就是企业的技术转让需要单独计算,要不然技术转让所得根本没有办法进行计算。技术转让成本主要就是无形资产的净值。如果企业的自己研发的,主要的成本可能就是人工费了;
如果是外购的,就需要扣除相关的摊销,相关税费即除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他的税费都是可以进行扣除的。比方说,税金及附加、印花税、律师费等相关税费。
4.技术成果对外投资可选择适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投资性房地产出售收入的特殊税务风险
对于一般企业来说,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不能简单的理解为《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中的“营业收入”与《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视同销售(营业)收入”相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处置销售,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其他业务收入”就是《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中的“营业收入”组成部分。但是,在税法上并无“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而是分别算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对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处置收入是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础。因此,不是所有的“其他业务收入”都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六、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都与销售存货存在差异。
(一)增值税的处理
1.税法中的固定资产范围
(1)固定资产:根据财税 [2016]3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不动产的认定:增值税法规中的固定资产是指有形动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
固定资产范围具体参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财税[2009]1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解读文件中引用该标准。
2.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的
这种情况当然针对的是一般纳税人。
(1) 确认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
对于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按照正常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有一个简单的判断方法,就是看该固定资产购进时是否允许抵扣且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则在出售时就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如果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则适用按照简易计税的办法处理。当然,对于税法允许抵扣但因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未能实际抵扣进项税额的,视为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
(2) 适用税率的问题
只要是判定是按照适用税率征收的话,税率当然就是出售时的法定税率,而不用管之前曾经抵扣过的税率是多少。
(3) 适用税率征收的情形
①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 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主要适用于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
②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170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③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 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按照3%征收率减按 2% 征收——按照简易办法计税
该种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下面重点说明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征收的情况。
(1) 适用按照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可按简易办法依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170号文规定,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一律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适用于除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之外的所有地区。
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②销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a.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和36号文规定,2013年8月1日之前,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销售 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摩托车、汽车、游艇,适用简易征收。
b.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此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是指;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③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④销售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 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动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7月1 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说明:如果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抵扣了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则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⑤销售按简易办法管理期间的固定资产根据 1 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和行为的,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 纳税人放弃减税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 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4.增值税计税公式和税金的会计处理
(1) 计税公式
①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售价×适用税率÷(1+适用税率)
②按照3%征 收 率 减 按2%征收:增值税=含税售价×2%÷(1+3%)
如果纳税人放弃减税,则计税公式;增值税=含税售价×3%÷(1+3%)小规模纳税人有优惠政策的,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优惠后的征收率。
(2) 税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
①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征收:在出售时,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按照简易计税征收:在出售时,计算的道值税税金计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②小规模纳税人在出售时,计算的增值税税金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限额扣除计算依据。
出售的固定资产,如果前期已经享受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在出售时可以税前扣除的计税基础为0,需要做纳税调增。
(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资准备(如有)
贷:固定资产
2.支付清理费用等: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等
3.收到转让款:
借: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结转:
(1)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借:固定资产清理(结平)
贷:资产处置损益(或借贷方向相反)
(2)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①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结平)
贷:营业外收入
②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结平)
七、销售多余原材料和边角料、废料的财税处理
原材料和边角料、废料等,本身还是属于存货的范畴,因此,该类物资的销售实际上还是存货的销售的。但是,该类销售由于不是企业主要销售来源,会计核算通常在“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中核算。
(一)销售多余原材料的会计核算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存货跌价准备(如有)
贷:原材料等
(二)销售边角料的会计核算
边角料,有的又称为下脚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利用的原料。比如,服装加工企业对布料裁剪后剩余无法利用的布料边角,机械加工企业在利用各类钢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锅等。边角料(下脚料)本身也是原料,只是无法再利用。企业在生产时,会先从原料库做生成领料将原材料成本结转到“生成成本”;在产生边角料(下脚料)后,通常是按照预计的销售价格确认边角料的成本并转出。
1.边角料(下脚料)的成本结转
借:原材料——边角料——XX材料(按预计销售价格估计)
贷:生产成本
2.销售边角料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边角料——XX材料
(三)废料销售的会计核算
废料的产生,有可能是原辅材料在保存与储存的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等导致无法使用而报废,但是废料依然有一定的利用价值,可以对外销售。另外,也有可能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本企业无法修复或作为原材料利用,而对外以废料的形式进行处理(销售)。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结转成本:
(1) 原辅材料因管理不善导致报废销售的:
借:其他业务成本贷:待处理财产损益——流动资产待处理损益
(2) 生成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等废料:
借:其他业务成本(按照售价预计结转)
货:生产成本等
(四)销售多余原材料和边角料、废料是否涉及到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多余原材料和边角料、废料,经常会遇到销售价格低于原材料的购入价格等情形,而且造成低价销售的原因各不相同,很多人会担心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的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财税 (2016)36号附件1第28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销售多余原材料和边角料、废料,只有“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霉烂变质”而产生的房料,才属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比如,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因为管理不善导致购进的原料农产品霉烂变质,最后只能以废料的形式销售给有机肥生成企业,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其他情况销售多余的原辅材料、边角料、残次品等,虽然销售价格低于购进原材料成本等,依然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且销售价格虽然低于原材料购进成本,但是销售价格公允的,也是不需要做调整,税务局也无权核定。
实务中,边角料(下脚料)或残次品等销售也经常爆出税务稽查处罚案例,企业也需要关注其中的税务风险,税务局在稽查时通常也会重点关注。主要的税务风险有:
1.隐匿销售,销售收入不入账不中报纳税;
2.销售给企业或股东关联人,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3.该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没有转出;
4.销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