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的离岸信托新规是有史以来反避税条款做的最严一次,财税“21号公告”全是反避税条款,各种穿透方式。
21号公告的核心逻辑是:离岸信托本身不具备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资格,全部纳税义务穿透至相关居民个人包括设立人、承继人或取得信托财产的居民个人。 通俗的讲。以前很多人觉得,把资产装进BVI、开曼的信托里,财产所有权转移了,税就追不到了。但21号公告直接推翻了这种想法,税务局不看信托是谁的,只看资产到底是谁的、谁在控制、谁在受益。你只要是中国居民,把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不管是通过自己转,还是找人代持转,只要实际出资和控制权在你手里,就视同你本人转让了资产,按财产增值部分的20%一次性交税。这个“穿透”是第一道门槛,直接把信托的隔离效力打掉了。
如果你是外国国籍,但是主要财产来源还是中国,就可以判定你是国内有住所的居民个人,这是第二层穿透
新规还划定了“受控境外实体”的标准,只要实体没有实际办公、没有员工、钱主要来自股息利息、决策实际上还是你在国内拍板,就直接被视同你的口袋,收益全部穿透征税,这是第三层穿透。
这一整套规则下来,离岸信托的避税空间基本归零。提醒一下已经设立或正考虑设立信托的朋友。信息透明度已经到了CRS和金税四期打通的程度,灰色地带几乎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