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连着发了两个公告,专门针对离岸信托的个人所得税。
这次公告特别针对存量收益,也就是2026年1月1日之前信托里已经产生但还没交过税的收益,专门给出了补税安排。而且注意,公告没有限定追溯年限,哪怕你十年前设立的信托,这些年积累的未分配收益,原则上都要纳入申报范围。
核心规则就几条:第一,存量收益不分你是股息、红利还是财产转让所得,统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税率就是固定的20%。第二,给了90天的申报宽限期,从7月24日公告实施算起,大概到10月22日截止。这段时间内主动申报并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超过这个窗口期再补,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另外,如果是2023到2025年间新装入信托的财产,涉及当时的个税未缴,同样适用这个90天免滞纳金的安排。这里有个争议点:很多人觉得过去没有明确规则,现在突然追溯那么多年。但税务部门的态度很明确,法律层面居民的全球纳税义务一直存在,政策空白不等于可以不交,所以现在窗口期就是唯一的低成本合规。